【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7日12时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辽N****号轻型多用途货车由南向北行使至辽宁省北票市****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冀某某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冀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冀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2月15日,本院收到北票市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本院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有强制保险、车损险、还有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时,其表示认罪认罚,有意愿对被害人家属除保险理赔金额外再额外赔偿被害人家属。综合上述情况本院承办人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家属提供的8万元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2022年3月11日,北票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尤其是被害人意见的情况下,本着既安抚照顾好被害人家属情绪,又兼顾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多次主持双方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已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示范意义】
积极探索和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或过失犯罪,具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按照传统观点,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或捕或诉,不利于保障人权,更不利于化解矛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给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与化解方式,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向司法机关提存规定的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便可以免受羁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同时对缓解当下司法资源紧张、提高诉讼效率起到积极作用,更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积极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平衡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关系。以往办案过程中,为了稳定被害人及家属的情绪,更为了避免无理上访,检察机关对于没有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基本选择逮捕。有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可以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促进刑事和解,使不捕有制度化依据,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同时让犯罪嫌疑人提前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也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